较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这是2013年1月1日经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适用较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信营销、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网络的世界,自由飞翔,所以很多的网民随心所欲,“胡言乱语”,网民在网上的行为可以天马行空。较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十条规定中其中一条规定,网络消息内容也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这也警惕着企业在进行网络营销是也得注意,一定要规范化。
例如“大爷今天早上赏你10000000元,记得查收!”“这个简单,我明天让我工人把我的宝马车送你。”通过网络聊天的工具,很多人都习惯了“吹大气”,也还真不把说过的话不以为然。但这一切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较高人民法院解释如下: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幽默的聊天方式,别出心裁的宣传方式没有错。不要触及法律的底线。以后用户在网聊的过程中,“吹牛”要切忌慎重,尤其是进行网络宣传时候的企业必须进行规范化的调整。网络用语需注意
请立即点击咨询我们或拨打咨询热线: 1823-7777-110,我们会详细为你一一解答你心中的疑难。项目经理在线